摘要
"买卖不破租赁"等特殊规则的出现,使房屋租赁权的性质更加复杂。从现行法的角度来看,由于"物权法定",房屋租赁权本质上仍为债权,只是获得了物权的部分效力。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只有一定期限以上的房屋租赁权才可以被规定为物权,而且是伴随着债务关系的物权。不管怎样,我们只有结合物权和合同法的因素共同对房屋租赁进行规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居住利益。
出处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76-79,共4页
Journal of Jiangsu Institute of Education(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