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从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来看,其代表产生机制存在选举管理机构自体管理自我监督、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不合理、代表候选人产生机制不合理等问题。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难以一步到位,"良性违宪(法)"也许是一种改革之痛,重要的是要区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改革县级人大代表产生机制需要完善选举管理组织机构,改革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加快候选人产生制度改革。现行选举法所勾勒出的体系框架已可应付现实之需,我们需要一种改良的思路,需要对现行选举法的更为现实的充实和完善。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53-58,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