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市场"概念的提出,大大拓宽了法律制度建构的研究视域。已有研究认为我国法律市场是寡头垄断市场,并把我国法律市场结构划分为全国性法律市场、准全国性法律市场和地方性法律市场几种类型。这种划分过多强调了法律市场的层级性结构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法律市场竞争,在理论上可能引发人们对于法制统一的模糊认识,在实践中可能会加剧法律资源权的竞争态势,不利于解决当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存在的两个"不完全适应"问题,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文章认为,比照市场结构类型理论,法律市场更符合完全垄断市场类型的条件。因此,必须准确界定法律市场的概念,厘清市场结构类型,并基于中国法制实景,建立统一法律市场。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130-135,共6页
Acade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