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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盈利预测披露与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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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盈利预测作为事前信息,既具有决策有用性,又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各国对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方式采取了不同的规定,同时对预测误差承担的责任也做出了法律规定。本文对我国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盈利预测披露规则与法律责任进行了比较,提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避风港"规则,针对盈利预测偏差的不同动机,施以不同的法律责任。
作者 郝东洋
出处 《内江科技》 2008年第11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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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9

  • 1张蜀林.没有预测能力的盈利预测[J].财经杂志,2001,.
  • 2《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9)项,第34条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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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
  • 5《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202号).
  • 6《关于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1996]12号).
  • 7《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4年1月10日,证监发字[1994]7号)等.
  • 8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4年1月10日.证监发字[19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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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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