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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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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法领域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与普通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区别对待已成通例,为了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顺畅衔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笔者从分析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与普通销售药品行为的本质区别入手,主张追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行为的刑事责任,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罪",并对该罪进行了立法形式构思。
作者 徐雅飒
机构地区 中州大学
出处 《中国市场》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0期38-39,共2页 China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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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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