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动态解构意义上,构成要件设定方式可以概括为"观念下的事实因素",即从观念到事实的形式化过程。根据这一特点,观念与事实之间的平衡,也即"新的主客观相统一观"应当成为构成要件立法的最高理念,但是这种平衡单纯通过成文法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从现实的角度,观念与事实之间的平衡应当向司法实践充分开放。在此种意义上,构成要件立法设定应当遵循"事实与观念之间开放性平衡"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之下,构成要件立法在技术层面上应当以"类型化"为现实追求;同时量定因素应当司法化。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5期43-49,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