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文本的对比分析发现: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都具有话语系统冲突和制度设置缺失的缺陷,但1982年宪法通过二十多年渐进式局部变迁,在改善和克服这些文本缺陷的同时较好地发挥了实效,1954年宪法则因为没有及时适应变迁的社会现实而遭毁弃。两部宪法实效差异的启示在于:我国宪法文本在制定之初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存在缺陷,必须通过宪法文本的变迁予以改进。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5期50-54,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