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落纠纷的发生对村落内部秩序有很大的影响。通过对坝村的纠纷及其解决过程,发现内部秩序的主体——家族——及其家族关系随之发生变化,附随着纠纷利益而相应发生分裂,关系及其伦理的位阶要低于利益的诉求,利益与地理空间契合,从而随纠纷一并形成地理上的共生利益集团。但由于伦理关系的本质无法质变,纠纷之后的秩序仍然要回复到原本的伦理秩序上,因此,时间和机会又拉回到纠纷前的自然状态。这便形成了关于他们的意义和集体的表象世界,展示的这种秩序我们称之为"钟摆型秩序"。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5期71-81,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