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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被告人应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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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我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对被告人应否剥夺政治权利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列举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中,并不包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分子,故不应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机构地区 本刊研究组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9期109-109,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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