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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同法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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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现行的主要贸易法规,共为6节62条。经比较,其主要有六个特点。 一、对合同形式的规定较为任意 合同是确定贸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为保障贸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祖国大陆《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外,即银货两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然而,香港《售卖条例》对合同形式规定得较为任意,这种任意性主要表现在:合同既可以采用书在形式订立,也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或者部分采用书而形式订立,部分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或者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默示订立。就书而形式合同来说,既可盖章,也可以不盖章,它们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这样规定。
作者 黄来纪
出处 《上海管理科学》 1997年第6期34-35,共2页 Shanghai Management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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