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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针对广告公司的乱收费

Construction fees of cultural undertakings,arbitrary collection of fees to advertising a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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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告业内人士认为,一直以来对广告公司征收文化事业建设的做法应当改进,因为国务院明文规定征收范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5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显然,绝大多数以代理为主要业务的广告公司不应在征收范围之内。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的扩大,不符合国家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加快发展广告业的政策。这个问题是长期以来中国广告行业不能得到有效产业政策支持的缩影。
出处 《广告大观(综合版)》 2008年第10期22-26,共5页 Advertisinc Pano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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