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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框架下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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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政府环保职能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政府履行环保职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需要,必须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力度.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作者 程媛媛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08年第10期16-17,共2页 Reform & Ope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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