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7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为适应我国创新型国家战略建设需要而进行了若干制度创新,这对于我国科技事业发展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法经济学视角来看,其法律修订及其有关制度创新固然对于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来说有其促进作用。不过通过对其有关制度创新加以法经济学分析可以发现,新修订法案由于在某些方面未能达成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均衡,其有关制度创新尚未真正实现效用最大化目标,有待其法案实施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出处
《科技与经济》
CSSCI
2008年第5期3-5,共3页
Science & Technology and Economy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创新型社会的法制构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7SJD820021项目负责人:胡朝阳)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