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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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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简易程序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但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属首次,存在一定的缺陷:被告人无权决定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法院或检察机关决定;简易程序为控审不分留下隐患,并且容易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对案件形成预断;被告人审判过程中律师帮助权得不到保证;适用范围不当;简易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放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简易程序的适用形式,进一步实行和完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赋于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对被告人可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可进行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
出处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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