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且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施行了十六年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修改规定,《决定》共十九条,主要涉及审判监督和强制执行两部分内容,其中,关于审判监督制度的修正达到七个条文。本文针对《决定》关于审判监督方面的修改,结合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以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创新做法,对《决定》施行后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的转变作出探讨。
出处
《广东法学》
2008年第5期61-65,共5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