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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推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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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消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于2008年8月4日发出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文件决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100号令)推迟13个月执行。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
出处 《日用化学品科学》 CAS 2008年第10期52-52,共1页 Detergent & Cosme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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