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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一人签 离婚分割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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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是夫妻双方承包的板栗园,离婚时丈夫却以承包合同上只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和妻子分享板栗园的经营权。最近,山东省菖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10亩板栗园双方各承包经营5亩,并分担相应的承包费。
作者 邹旭 本迎
出处 《山西农业(村委主任)》 2008年第10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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