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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化妆品包装暗示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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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从9月起正式实施,凡在包装上印有“抗皱”、“杀菌”、“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最高要被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牙膏也被正式列入化妆品管理范围。根据规定,化妆品标识要标明成分表。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明年10月1日前生产及加工的化妆品可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出处
《上海包装》
2008年第5期60-60,共1页
Shanghai Packaging
关键词
化妆品包装
疗效
标识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
细胞组织
血液循环
新陈代谢
包装标识
分类号
TS974.1 [轻工技术与工程]
TQ658 [化学工程—精细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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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包装
2008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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