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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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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始末]李某、张某、王某系广东某电器公司市场营销人员,三人均于2000年12月入职,公司每年均与该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2月,合同期限三年,即至2010年12月份止。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工资。三人作息时间均是早上9时到公司报到,
作者 李迎春
出处 《职业》 2008年第11期28-29,共2页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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