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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证据效力及认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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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证据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
作者 王靖中
出处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5期127-127,共1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nity 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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