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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上演“连环错”,到底是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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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某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起供应商(以下称A供应商)的投诉,称辖区内的一个县在金保工程招标过程中侵害了他们的权益。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回文,告知A供应商投诉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强调,作为上级管理部门,只接受行政复议,且必须是经过投诉后.对投诉处理不服或该县的政府采购监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宋军
出处 《中国招标》 2008年第42期15-16,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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