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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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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由于主客观原因,合同诈骗罪会呈现不同形态,而不同的犯罪形态存在着不同的犯罪数额。在合同诈骗既遂情况下,应当以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为定罪数额,在合同诈骗未遂情况下,则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数额为定罪数额。
作者 张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10期29-31,共3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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