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探析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刑法新增设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与安全管理秩序。该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为成立条件。犯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既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10期49-53,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5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