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现就办理此项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外汇》
2008年第22期I0016-I001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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