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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无效为何要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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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07年,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为股东王某(李某的亲戚)向银行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王某未按期还款引发诉讼,法院认定担保行为无效,判决我公司在王某未能还款部分承担50%的责任。请问:既然担保行为无效,法院为何还要我公司承担责任?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08年第10期50-50,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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