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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疑难问题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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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我国犯罪概念为理论依据,运用逻辑分析方法,充分论证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将犯罪对象界定为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理性以及在客观方面将暴力、胁迫方法规定为组织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建议将该罪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置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强迫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和利用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三种犯罪,以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邱赛兰
出处 《经济师》 2008年第11期85-8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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