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党和政府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愈加重视,并明确地把科学技术普及写入了我国的法律之中。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其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尤其是第十六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出处
《今传媒》
2008年第11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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