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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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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应当属于私法范畴。私法强调平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鼓励自由竞争、平等交易,
作者 林峰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113-114,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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