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长三角地区大致上将信用信息按三个标准进行分类:从信息收集的渠道上,划分为公共机构获取的信息和私人机构征集、加工的信息;从信息的法律属性上,区分为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依照提供信用信息的主要途径,划分为应公共管理的需要可提供的信息,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并经被征信人的同意才可提供的信息,以及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但不必经被征信人的同意就可提供的信息。上述信息分类制度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是做到对相关法律概念的把握进一步细化和精确化。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1期276-277,共2页
基金
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长三角区域地方法规
政策冲突条款梳理及实施结果研究"(07HZC307Z)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