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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信用信息分类制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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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长三角地区大致上将信用信息按三个标准进行分类:从信息收集的渠道上,划分为公共机构获取的信息和私人机构征集、加工的信息;从信息的法律属性上,区分为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依照提供信用信息的主要途径,划分为应公共管理的需要可提供的信息,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并经被征信人的同意才可提供的信息,以及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但不必经被征信人的同意就可提供的信息。上述信息分类制度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是做到对相关法律概念的把握进一步细化和精确化。
作者 曹兴龙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1期276-277,共2页
基金 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长三角区域地方法规 政策冲突条款梳理及实施结果研究"(07HZC307Z)的中期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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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公正信用报告法》第623条.
  • 7FCRA在§1681b中(e)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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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 ://www. shanghai - cis, com.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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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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