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7月,抚顺市顺城区两名女子因广告宣传单琐事发生矛盾。其中一人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顺城区检察院也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此案社会危害性不大,事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给予损害赔偿3.5万元,且被害人也同意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区检察院最终决定适用认罪案件简易审程序,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出处
《党史纵横》
2008年第11期66-66,共1页
Over the Party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