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理论采取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二元救济体系,合同法救济财产上的损害,而非财产损害部分则由侵权法救济。但是客观上存在侵权法不能充分救济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情形,能否将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纳入合同法的赔偿范围,以违约责任救济?文章先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再通过对合同期待利益理论和可预见规则的分析,主张违约行为所致的非财产损害可以给予合同上的救济。在对我国立法的实证分析基础上,提出应当构建我国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制度。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8年第10期84-87,共4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