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80-8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