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无权以公诉权滥用来质疑公诉决定,即使是明显证据不足的起诉,法官也只能对案件作出是否有罪的实体判决。事实上,一旦被提起公诉,被告人的权利在审前就受到了很大的损害,比如即使不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无罪之被告人在审判中也面临着可能被定罪的风险,受到审前羁押、待审的心理与生活压力、社会歧视等。而且被追诉人受到的损害并不能通过无罪判决、国家赔偿恢复,要保护被追诉人权利就必须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
出处
《法治研究》
2008年第11期34-40,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2008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诉裁量权滥用及其制约"(FX080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