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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理论误区及其修正 被引量:14

On Theoretical Defects And Its Correction Of The Legal Regulations Research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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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是用一个新造概念来替代或含盖已有的制度。这就要求必须明确该新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到底是什么,其外延范围在那里,以及其与传统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究竟有什么区别。本文试图就存在的问题略加分析,希望能有助于推动该问题研究的更深入发展。
作者 李集合 成铭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59-62,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200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生态保护与利益补偿法律机制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批准号:03BFX030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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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如浙江省在近几年来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尝试从各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地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快发展.东阳市与义乌市之间所进行的全国首例水权交易,即是该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的结果.
  • 9这种模式化的划分具有理想化成分,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着如此严格的界限,而且往往是几种情形混合在一起,但如果进行细致的划分,都可以归入到这四种情形之中.
  • 10总结而言有这样几种补偿标准:一是,生态补偿强度应当按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质量和数量,对补偿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补偿.但具体到生态效益的计算方法上,又存在着分歧,观点大致有这样几类:成本法、意愿支付法、市场替代法和能值分析法.二是,基于生态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补偿模式.除此之外,更有学者从微观经济出发,将生态补偿标准转化为函数来精确地加以表示.

共引文献291

同被引文献188

引证文献14

二级引证文献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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