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此规定并没有消解学者们对行政复议可否适用和解与调解的争议。行政复议适用和解与调解不仅有理论基础,而且也有实践基础。行政复议实行和解与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复议实行和解与调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对其加以完善。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20-122,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论行政复议中的有限和解与调解"(项目编号为2008SFX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