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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级抄袭”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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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引出"高级抄袭"的定义及分类,不改变作品类型的"高级抄袭",即利用了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成分如何理解及适用,应视文学体裁及所依赖的作者独特生命体验程度、表达唯一性程度来判断。
作者 丁秀丽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11期65-66,共2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刘先明.刘先明与北大高贤峰都提出“岗位主人翁”,谁抄袭谁?[EB/OL].[2008-10-28].http://blog.people.com.cn/blog/template/blogtemplate.html?site_id=24669&log_id=1219298135801481.
  • 2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
  • 3陈锦川.高级抄袭的认定[EB/OL].[2008-10-28].http://www.ipr.gov.cn/ipr/dalian/info/Ardcle.jsp?a_no=216148&col_no=575&dir=200806.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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