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聘任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类人事争议层出不穷,由于传统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手段存在明显弊端,人事政策法规的空白、人事争议救济渠道的狭窄、争议处理程序的不规范产生的后果是实践中大量的人事争议因缺乏法律的有效调整而无法得到圆满地解决,使事业单位人事改革过程中各类矛盾激化。完善我国人事争议处理机制,要引入代理人制度,发挥协商在人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立法上要明确聘用合同是一种广义的劳动合同,并将其作为特殊的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将人事仲裁纳入法律调整,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实现人事仲裁和诉讼的有效衔接。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102-105,共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人事争议处理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6CGZF30YBX)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