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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宜以数额为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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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所得和收益”一般表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像盗窃、贪污一样,以一定数额作为其追诉标准呢?笔者认为,不宜以数额为追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标准。
作者 于立刚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5期34-34,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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