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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实施一般诈骗行为,后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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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1月初,犯罪嫌疑人吕某对外骗称其是干建筑基础工程的包工头,华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华明房地产公司)欠其工程款,该公司拟用商品期房低价卖给其用于抵债。同时吕某在路边花钱私刻了华明房地产公司的公章,还指使他人帮其书写了虚假的期房买卖协议书(卖方为华明房地产公司,买方为空白)并打印多份。犯罪嫌疑人吕某先在其中一份期房协议书上假冒华明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钱某的签名与其本人签订了期房买卖协议,以向他人证实其谎言成立。吕某由此骗取了被害人汪某、马某等人的信任,后二被害人向吕某提出要购买低价抵债期房。吕某同意向二被害人以低价转让其拥有的抵债期房,并以收取购房定金的名义,
作者 李宏昊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5期65-65,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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