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深入,保险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对保险业的监管要求也更高。纵观西方各国,其监管模式多已由对市场行为的严格监管过渡到围绕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我国保险业在十几年间走过了国外上百年的历程,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已然随着保险市场的繁荣而愈加突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是迫在眉睫。由于财险和寿险是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本文将选取我国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其偿付能力用现行方法加以评估,以期发掘我国现阶段财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财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试提出些许建议。
出处
《全国商情》
2008年第B10期72-73,128,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