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最低资本金制度,必要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公司财务制度,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基本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对市场主体的要求,对于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意义重大。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揭示了新公司法的不足:禁止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惟一股东,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营业自由或企业活动自由原则;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资金条件设置过高,不利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完善;"法人人格否定"原则的规定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公司法的建议。
出处
《全国商情》
2008年第B10期125-126,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