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对课堂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对网络远程教育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这是一种"扶强抑弱"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能以对远程教育的歧视为代价,数字化作品易遭侵权的事实不能成为忽视远程教育公益性特征而对其适用法定许可的正当理由。中国应当借鉴美国《TEACH法案》,重构网络远程教育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
出处
《中国远程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9期28-31,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Distance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