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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法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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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均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一原则虽然在立法上确认较早,但真正引起国人的讨论乃至国际的关注,却是开始于立法规定10年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对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山东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行政纠纷(以下简称舒案)的二审判决之后,
作者 郃中林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1期41-45,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 2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 3汤宗舜.关于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问题的探讨[J].知识产权,2003,13(6):3-8. 被引量:11
  • 4程永顺.“重复授予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载2002年11月8日《人民法院报》.

共引文献10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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