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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第一审普通程序能否转化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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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受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开庭中,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了简易程序。对该案是否能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在后,根据其中第2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1期110-110,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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