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基本原则考量,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正当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含义并无二致。《刑法》无须在给予、收受回扣前冠以"违反国家规定",但收受手续费类受贿则须冠以"违反国家规定"。国有医疗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活动属于公共事务,国有医院医务人员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商回扣和收取患者红包行为应定为受贿罪。非国有单位的市场竞争行为的随意性、失范性可能更大,对市场秩序的侵蚀、破坏可能不小于国有单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禁止任何单位受贿的明确规定,但《刑法》却无相应的规定,建议抓住适当时机在《刑法》中增设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受贿罪。
出处
《学习论坛》
2008年第11期76-80,共5页
Tribune of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