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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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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担负着保障交易安全的重任,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体现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法中具保护第三人利益功能的机制有公示原则、善意取得、物权行为理论。笔者认为,就我国而言,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应当坚持;善意取得是在动产上物权公示公信力的逻辑结果,也应当予以采纳;而至于物权行为理论,由于各国普遍建立了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其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以被这些制度取代。
作者 陈学辉
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75-79,共5页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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