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法定财产制的选择上仍沿袭了1980年婚姻法所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为弥补共同财产制的不足而设定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具有进步的意义。但仔细分析仍可发现法定财产制在结构上和内在制度上还有诸多缺失,如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缺失、夫妻个人财产制的缺失、夫妻共财债务的缺失、夫妻财产权利的缺失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18-20,共3页
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6-HYSKJJ-ZC-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