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是法定下的分期缴纳,而不是分次发行,在出资形式和程序上更多体现的同样也是法定,根本不存在授权内容、授权空间。公司资本形成根本没被看作回应实践的商业判断,公司董事享有的只是遵守法定的义务,完全没有自由运作的权力,进而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健康发展。授权模式虽然能够兼顾冲突主体的利益,是效率与安全的合理结合,是一种帕累托标准的效率设计。但其采纳有个前提:强制性信义义务的实行与行之有效的司法事后判断。所以,真正符合中国实际的资本形成模式既不是授权模式,也不是法定模式,而是折衷模式。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239-243,共5页
Acade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