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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和法律的终极价值--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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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和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器的价值功能,贯穿了人类的法律史和宪法史全部过程中,对社会和谐的价值理想做出了不懈和持久的追求。在当前建构中国和谐社会的热议和行动中,应当把主要注意力转移到宪法实施和宪政的建设和改革上来,以期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宪法和宪政对建构和谐社会的那种不可或缺、也是其他任何社会调节手段所不能取代的价值功能与作用。
作者 陈春梅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8年第11期54-57,共4页 Pacific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2[法]卢梭 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6-29页,第9页,第16页.
  • 3[美]杰弗里·墨非文.“后记:宪政、道德怀疑论和宗教信仰”.载[美]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12月版.第318-332页.

共引文献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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