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除《行政处罚法》外,现有有关行政听证方面的立法对听证的适用范围规定的大都笼统。《行政许可法》更是以许可事项是否涉及与申请人及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这样不确定法律概念,确定由行政机关判断并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是否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司法审查问题由此产生。通过利益衡量、实质影响及情况紧急等因素对听证程序的适用予以排除,以及对有瑕疵的听证程序予以补救,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机制。
出处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59-63,共5页
Journal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